自由時報 2008/4/16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,有配偶者與人通姦,可處1年以下徒刑。但每個法官對「通姦」的定義並非完全一致,有的僅是書信中寫到曖昧字眼,就被法官認為構成通姦,但也有人全身赤裸,被抓姦在床,卻獲判無罪,目前審判實務上,對於通姦的定義,是視有無性交而定。是否有「性交」的證據,為定罪關鍵;若無法證明通姦,但能證明第三者的行為,已影響到配偶的人格法益,另可依民法求償,如與已婚者熱吻、開房間,都可能侵權而面臨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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