徵信專家論述

離婚協議書中 條例能再改嗎?

2015-12-07

陳小姐與丈夫離婚,因為丈夫有酗酒習慣,甚至有家暴行為,所以陳小姐才做出此決定,原本丈夫不答應,所以她與丈夫溝通很久,最後終於答應離婚。當時因為丈夫有積欠許多債務,且工作相當不穩定,所以同意將女兒監護權給陳小姐,但另有附註,如果女方有與他人同居,或是有再婚情形,男方有權將監護權要回,陳小姐為了離婚,沒有多想就答應了,現在她交了新男友,深怕監護權會被奪回,所以相當後悔當初草草答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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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簽下協議書時,因為兩人有事先溝通,並在同意條例下附註,所以此條件是成立的,如果之後想與男友同居,甚至是有結婚打算,就要做好心理準備;但是,若當初簽訂離婚協議書時,前夫是看準女子急迫心情,才設圈套繞女子簽下,這樣就可以訴請無效,但是要提出相關證據,才能證明自己的說法。另外,如果前夫還有酗酒習慣,或是有暴力傾向,而監護權被奪回時,還可以在聲請改定女兒監護權,並提出對方酗酒證據,讓自己能成功獲得監護權。任何訴訟中,最重要的就是證據,所以蒐證行為相當重要,一般人沒有蒐證經驗,往往不知道該如何進行,此時就可以委託婚前徵信找哪一家最好,獲得優良徵信社推薦,所有專人都受過訓練,能協助客戶徵信調查、徵信蒐證,幫助保護自己的權益,如果有任何子女監護權問題,也可以來電洽詢喔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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