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常識
大陸離婚判決 台灣法院認可

記者葉進耀/台南報導

孫姓男子到大陸娶妻,婚後妻子卻一直沒來台依親,二年後他又到大陸打離婚官司勝訴,事後,他拿大陸的判決書向台灣的法院聲請「認可離婚」,法官認為該判決內容不違背台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,判決應予認可。

孫姓男子於九十四年十月間,經人介紹到浙江省舟山市認識一名周姓女子,並在當地登記結婚,婚後孫男即回台灣,後因周女一直沒有到台灣,雙方無法共同生活,於是周女在浙江省提出離婚訴訟,九十六十月間,法官認為雙方婚前缺乏相互了解,婚姻基礎差,婚後未能共同生活,沒建立起夫妻感情,現雙方長期分居兩地,婚姻關係名存實亡,判准離婚。

由於這件離婚官司僅是大陸的判決,在台灣他也有登記結婚,因此孫男想徹底結束這樁兩岸婚姻關係,經友人建議,直接把取得自大陸的離婚判決書,拿來向台灣的法院聲請「認可離婚」,不必在台又重新打一次離婚官司,今年九月台南地方法院家事庭也認大陸地區的判決離婚所舉事由,亦與我國民法規定並無不合,判准他的請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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